(2015)大刑初字第00098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2015-9-8)
(2015)大刑初字第00098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鳳臺縣,漢族,農民,住鳳臺縣。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3月27日被鳳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抓獲,同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于2015年6月30日被抓獲并刑事拘留,經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8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明知黃某(已判刑)的一輛黑色雅馬哈牌摩托車是被盜摩托車的情況下,仍低價予以購買,后梁某又將該車低價賣給劉某某(已判刑)。經查該車系大通區(qū)居民胡某某于2012年11月24日報案被盜的車輛。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價值657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辨認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00013號刑事判決書、證人劉某、黃某、劉某某的證言、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收購、出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梁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俊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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