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一初字第02471號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鳳民一初字第02471號
原告:楊某,女,1988年10月出生,回族,農民,住安徽省鳳臺縣。
被告:洪某,男,1986年5月生,回族,農民,住安徽省鳳臺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洪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楊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審判員 史太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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