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00124號
——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迎刑初字第00124號
公訴機關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住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1日被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何江,安徽引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住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因毆打他人于2012年6月25日被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拘留五日并處罰款200元。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1日被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海濤,安徽引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蘄春縣,漢族,小學肄業,個體經營戶,住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安慶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1日被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武,安徽引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慶迎檢公訴刑訴(2015)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天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及辯護人何江、朱海濤、郭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江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張某某在安慶市綠地迎江世紀城巴赫公館A區2棟附近,砸壞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車牌號為浙F70A60的雪佛蘭SGM71169MTA小型轎車。經安慶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機動車的損失價格為24996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共同故意毀壞公私
財物,價值24996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辯護人何江、朱海濤、郭武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庭審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已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從輕處罰并均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江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張某某在安慶市綠地迎江世紀城巴赫公館A區2棟附近,砸壞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車牌號為浙F70A60的雪佛蘭SGM71169MTA小型轎車,轎車的玻璃、后視鏡、尾燈及車身均被損壞。經安慶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壞機動車的損失價格為24996元。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害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本院主持下,被害人王某與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8萬元,該協議已履行完畢,被害人王某表示給予諒解,希望法院對上述三被告人均予以從寬處罰。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居住地所在的司法部門對三被告人進行社區影響評估。經評估,司法部門認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具備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三被告人的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調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書、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某、王某某、周某的證言、價格鑒定結論、現場指認、辨認筆錄及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張某、張某某為泄私憤,共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24996元,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審理期間,三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歸案后至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根據三被告人的上述具體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本院依法對三被告人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并均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以上三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朱 振 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潘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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