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80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80號
原告:顧某甲,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縣。
委托代理人:朱鵬,安徽鄭良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貴飛,安徽鄭良付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
被告:顧某乙(中),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顧某甲與被告顧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梅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鵬、被告顧某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某甲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未有進行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二子一女,現均已成年。由于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且被告脾氣暴躁,經常對原告進行打罵。原告于2010年負氣外出務工,2011年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F原被告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顧某乙辯稱:被告同意離婚,但原告得賠償被告1000000元。被告沒有打過原告,也沒有經濟來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自小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于××××年××月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未有進行結婚登記。被告到原告家生活;楹笊右慌,長子顧某丙現年42歲,次子顧某丁現年40歲,長女顧某戊現年38歲;楹蟾星樯泻谩W罱鼛啄,因被告懷疑原告生活作風問題,雙方產生矛盾。原告曾于2011年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法院以(2011)泗民一初字第299號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訴訟來院,再次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本系同村村民,且結婚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礎。雙方產生矛盾系因溝通交流不善所致,并沒有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考察原被告婚姻關系現狀,以判決不準予離婚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顧某甲與被告顧某乙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顧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楊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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