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00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00號
原告:李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被告:劉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準予其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李 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楊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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