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579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579號
原告:錢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趙春禮,碭山縣碭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甲,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原告錢某與被告汪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春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錢某訴稱:原、被告均系二婚。2008年初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農歷3月18日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蛔油裟骋!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昭a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被告對原告不信任、不關心、不理解。現已分居生活兩年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特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汪某甲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8年農歷3月18日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蛔,取名汪某乙。××××年××月××日,原、被告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提供確切證據。
上述事實,由原告陳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及戶口本復印件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原告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有舉證的責任,本案原告在訴訟期間,雖向法庭提交了碭山縣薛樓板材加工園利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趙某、錢某甲、段某的證明各一份,但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簽章,證人亦沒有出庭接受質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達不到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明目的。且原、被告已結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夫妻之間產生矛盾,都應當互諒互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維護和睦團結的家庭關系,不宜草率離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錢某與汪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00元,由錢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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