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07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607號
原告:楊某,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被告:孫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與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世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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