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碭民一初字第01751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碭民一初字第01751號
原告:盧某,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陳文俊,碭山縣碭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盧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是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盧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盧某負擔。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陳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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