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蕭民一初字第04069號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蕭民一初字第04069號
原告:許某,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被告:吳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許某與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許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許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許某負擔。
審判員 杜 文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田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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