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靈民初字第03021號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靈民初字第03021號
原告:金某,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趙傳安,靈璧縣尹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金某自愿撤回起訴,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準許其撤回起訴。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東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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