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靈民初字第02450號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靈民初字第02450號
原告:西某某,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張紅艷,安徽楊夫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西某某與被告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西某某的撤訴申請未違反法律規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西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西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劉 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俊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