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訴前調字第01116號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天民訴前調字第01116號
原告:郭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金小文,天長市銅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農民。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前調解。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回訴前調解。
審判員 桂詩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陶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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