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訴前調字第01101號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天民訴前調字第01101號
原告:錢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樹連,天長市楊村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某某,農民。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錢某某訴被告浦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錢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前調解。
本院認為:原告錢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錢某某撤回訴前調解。
代理審判員 陳代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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