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訴前調字第01081號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天民訴前調字第01081號
原告: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錢學軍,天長市銅城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農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前調解。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訴前調解。
代理審判員 陳代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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