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一初字第02019號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鳳民一初字第02019號
原告:吳某,農民。
被告:武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訴被告武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吳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吳某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
審 判 員 常 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曹培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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