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1號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1號
原告:楊某某。
被告:陳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郎守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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