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績民一初字第00199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15-6-16)
(2015)績民一初字第00199號
原告:胡某,女,住安徽省績溪縣。
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績溪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訴被告汪某某離婚一案中,因被告汪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 程 紅 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徐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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