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130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郎刑初字第0013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郎溪縣。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鄭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雷某租賃王某位于郎溪縣建平鎮濤峰路世紀豪庭小區10幢101室的麻將館開設賭場,并且準備了麻將牌、骰子等賭具,購買了一個“意見箱”用于抽頭。次日,該賭場開始營業,參賭人員以“牛牛”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場參賭人員七、八人至二十人不等,每人每次下注幾十元到三百元不等,桌面賭資幾百元到幾千不等。2015年3月20日,賭場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雷某共非法獲利147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證人方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辯解,(2006)宣中刑終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雷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郎溪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雷某適用非監禁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存在不良影響進行了評估。司法局的評估意見為:被告人雷某平時表現較好,親屬有能力監管,所在社區愿意協助司法部門進行監管。雷某在居住地實行社區矯正條件較為成熟。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雷某曾因犯罪被判刑,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雷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雷某犯罪所得147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禁止被告人雷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經營麻將館活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明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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