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127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郎刑初字第0012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漢族,郎溪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副所長,住安徽省郎溪縣。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忠明,安徽梅志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肖思海,安徽梅志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方某,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漢族,郎溪縣衛生局衛生監督一科科長,住安徽省郎溪縣。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梅志宏,安徽梅志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方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薛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周忠明、肖思海、被告人方某及其辯護人梅志宏、梅迪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07年起,陳某(已判刑)在其居住的郎溪縣梅渚鎮桃園村及周邊從事非法行醫活動。2013年5月,郎溪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接到舉報后,被告人張某、方某來到梅渚鎮桃園村陳某的家中檢查。經檢查未發現行醫痕跡,也未見到陳某本人。此后,被告人張某、方某便再沒有到陳某家中檢查,也未找陳某本人調查核實。陳某在其住所地附近繼續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直至2014年1月19日,陳某在桃園村后李組非法行醫致一人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方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兩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方某對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均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衛生監督所接到群眾舉報后,張某即牽頭組織人員趕到陳某家中檢查,說明其對待舉報的問題是認真負責的。在陳某家中未發現有非法行醫跡象,張某等人告知了陳某母親,要陳某不得非法行醫,說明張某積極履行了職責。2、衛生監督所人員編制較少,工作量大,執法手段單一,客觀上制約了對非法行醫行為的查處。3、張某平時工作表現較好,此次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建議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方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郎溪縣衛生監督所接到群眾舉報后,被告人方某即與副所長張某一同到陳某家中檢查,在陳某家中未發現非法行醫行為,方某等人讓陳某母親告知陳某不得進行非法行醫,并囑咐衛生監督協管員蔣某加大檢查力度,由此可見,方某及時履行了職責。2、陳某作為非法行醫人員,并無固定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賦予行政機關打擊非法行醫的執法手段有限,方某作為執法人員,對陳某沒有實施強制措施的權利。3、方某工作表現一貫較好,案發后,其主動投案,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希望法庭能夠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11年6月25日任郎溪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副所長,分管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聯系衛生監督一科、二科,其崗位職責為“協助所長做好分管工作,負責分管科室及相關業務工作的管理”。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9月2日任郎溪縣衛生監督所監督一科科長,衛生監督一科的職責范圍包括“負責接受投訴、舉報和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開展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行為等”。
自2007年起,陳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其居住的郎溪縣梅渚鎮桃園村及周邊村莊從事非法行醫活動。2013年5月,梅渚鎮桃園村的鄉醫劉某向郎溪縣衛生監督所舉報陳某非法行醫。接到舉報后,該所分管副所長被告人張某、衛生監督一科科長被告人方某及執法人員馬嵐,在衛生監督協管員蔣某的帶領下,來到梅渚鎮桃園村陳某的家中檢查。經檢查未發現行醫痕跡,也未見到陳某本人。在向陳某母親詢問時,陳某母親稱陳某不在家中,未進行非法行醫活動。被告人張某、方某僅口頭向陳某母親告知陳某不能再行醫,便離開現場。此后,被告人張某、方某沒有再到陳某家中檢查,也未找陳某本人調查核實,而陳某則繼續開展非法行醫活動。2014年1月19日,陳某在桃園村后李組非法行醫致一人死亡。2014年5月21日,郎溪縣人民法院以陳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方某經檢察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明郎溪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系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業務范圍“為人民身體××提供衛生監督保障,負責全縣衛生許可審核、監督管理、法制宣傳、監督人員培訓和管理”。
2、郎衛衛監(2010)23號文件、郎衛監(2012)9號文件、郎衛監(2012)11號文件,證明郎溪縣衛生監督所監督一科的職責包含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張某、方某為衛生監督員,蔣某為衛生監督檢查員。衛生監督員的崗位職責包括承擔轄區內醫療機構、母嬰保健、傳染病防治及執業人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參加非法行醫的專項整治行動。
3、郎溪縣衛生監督所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受理舉報流程圖,證明投訴舉報的受理實行首訴負責制,各監督科室應依照制度進行受理和查處。經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立案,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承辦科室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應定期向投訴舉報人通報情況,聽取舉報人意見。結案后,應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舉報人。
4、張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郎衛黨(2011)30號文件、郎衛衛監(2013)6號文件、張某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關于張某工作身份的說明。證明張某于2011年6月25日任郎溪縣衛生監督所副所長,分管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聯系衛生監督一科、二科,張某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系郎溪縣衛生監督所在編工作人員。
5、方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郎衛衛監(2010)16號文件、方某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關于方某工作身份的說明。證明方某于2010年9月2日任郎溪縣衛生監督所衛生監督一科科長,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系郎溪縣衛生監督所在編工作人員。
6、證人李某甲、李某乙、韓某、李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19日下午,李代柳從常州回到梅渚鎮桃園村探親,身體感覺不適,李代柳的妹妹李某甲電話聯系陳某,讓陳某上門到桃園村后李組為李代柳看病。陳某來了后,在未做皮試的情況下即為李代柳輸液,致李代柳死亡的事實。
7、李代柳的病史錄,證明120醫生對李代柳搶救時李代柳的心電圖情況及李代柳的死亡記錄。
8、郎溪縣公安局在李代柳輸液現場制作的勘查筆錄、照片,證明陳某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發現場的情況及提取的藥瓶等物品。
9、安徽皖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李代柳系輸液發生過敏性休克引起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10、(2014)郎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陳某因犯非法行醫罪,被郎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11、證人宋某(郎溪縣衛生監督所所長)的證言,證明2013年5月,衛生監督所接到群眾舉報后,宋某在舉報投訴登記表上簽字,安排張某副所長牽頭組織衛生監督一科查處。方某后來向宋某匯報說沒有發現陳某有非法行醫的跡象,宋某要求按照正常程序反饋并加大巡查力度。
12、證人蔣某(梅渚鎮衛生監督協管員)的證言,證明劉某通過蔣某舉報過1次陳某非法行醫的情況,第二天,蔣某陪同張某、方某到陳某家中檢查,當時陳某本人不在家,沒有發現行醫跡象。第二個月,蔣某又去過陳某家,仍然沒有見到陳某。
13、舉報投訴處理情況登記表、衛生監督協管巡查登記表,證明2013年5月13日,郎溪縣衛生監督所接到舉報后,副所長張某、衛生監督一科科長方某與工作人員馬嵐在梅渚鎮衛生監督協管員蔣某的帶領下,到陳某家中進行檢查,未發現陳某有非法行醫跡象。2013年6月,蔣某在例行巡查中也未發現陳某有非法行醫跡象。
1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劉某向郎溪縣衛生監督所舉報陳某非法行醫情況,郎溪縣衛生監督所的人去查過,梅渚鎮衛生所的蔣某也去過二三次,他們到陳某家,什么也沒有找到。
15、證人陳某、吳某的證言,證明陳某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經過。陳某在非法行醫期間,衛生局的工作人員到陳某家中檢查過一次,并將衛生室的牌子摘掉了,當時陳某本人不在家。
16、證人李某丁、曹某、呂某的證言,證明陳某從事非法行醫已經有幾年時間了。
17、關于陳某行醫資質的說明,證明陳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個人行醫資格。
18、檢察院工作人員制作的勘查筆錄及照片,證明2015年5月19日,檢察院工作人員對陳某位于郎溪縣梅渚鎮桃園村南陳組5號的家中進行現場勘查的情況。
19、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5月,衛生監督所接到群眾舉報,張某與方某、馬嵐在梅渚鎮衛生監督員蔣某的帶領下,到陳某家中檢查,未發現行醫跡象,張某等人向陳某的母親交待,陳某不能再非法行醫了,并要求蔣某繼續關注,以后就未再去過了。
20、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5月,郎溪縣衛生監督所接到舉報后,方某與張某、馬嵐在蔣某的帶領下到陳某家中檢查。在陳某家中發現了血壓計、聽診器,上面落滿了灰塵,沒有發現行醫跡象。陳某母親說陳某在養牛蛙,沒有行醫。方某等人將衛生室的牌子摘下來,在陳某家門口貼了取締公告,并讓蔣某加大檢查頻次。之后,方某、張某沒有再上門進行檢查。
21、到案情況說明,證明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在調查郎溪縣衛生監督所有關問題時,電話通知張某、方某來院接受調查,張某、方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均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方某身為郎溪縣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梅渚鎮桃園村村民陳某在其住所地長期從事非法行醫活動,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張某、方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方某能夠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鑒于被告人張某、方某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職責,犯罪情節輕微,兩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予以免除刑事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兩被告人具有相關從輕情節并建議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某、方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明琪
審 判 員 許勤思
人民陪審員 岑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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