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107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7-30)
(2015)郎刑初字第0010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無業,戶籍地安徽省郎溪縣,住安徽省郎溪縣。因賭博于2013年10月10日被郎溪縣公安局罰款二百元。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程國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及其辯護人彭方和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季某在其住處郎溪縣新發鎮前進街66號的一樓開設賭場,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具,并負責望風。參賭人員以“牛牛”或“二八杠”的方式進行賭博,每場參賭人員五、六人至三十人不等,每場桌面賭資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被告人季某則根據坐莊人員贏錢的多少抽頭漁利,每次抽頭20元至300元不等,共獲利30000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季某在公安機關退交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公安機關扣押贓款票據,證人王某、袁某、劉某甲、劉某乙、趙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季某的供述和辯解,到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結算票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季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情節較輕;季某開設賭場獲利情況存在一定的片面認知,指控的30000元總獲利中包含合法獲利部分;季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建議對被告人季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季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季某退交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季某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相關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但關于被告人獲利部分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季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六萬元,余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季某犯罪所得3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禁止被告人季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經營麻將館活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勤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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