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刑初字第00181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屯刑初字第00181號
公訴機關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漢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上海公房黃山房地產有限公司會計,住黃山市屯溪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14日被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以屯檢訴刑訴(2015)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至4月25日期間,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一樓提供場所、賭具,于每日下午、晚上供他人進行兩場“牌九”或“二八筒”賭博。張某、陳某、李某丙、汪某乙、胡某、王某、鐘某、程某等人及傍霞村共計百余人次參賭,被告人李某甲從中抽頭漁利共計6000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場所、賭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初犯、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的從寬處罰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一、被告人李某甲在偵查階段已退出違法所得6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主動至黃山市公安局黎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被告人李某甲的戶籍信息、扣押清單、黃山市公安局黎陽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人汪某甲、楊某、李某乙、張某、陳某、李某丙、汪某乙、胡某、王某、鐘某、程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提供賭具供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出全部贓款,且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方 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韓梅(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