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門民特字第2823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15-9-18)
(2015)門民特字第2823號
申請人畢×,男,1954年8月2日出生。
被申請人劉×,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
代理人畢×1,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
申請人畢×申請宣告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畢×稱:我與劉×系夫妻,生有一子畢×1。劉×自2010年起出現嚴重記憶力衰退、智力下降、神志不清的癥狀,經醫院檢查確診其患有抑郁癥及老年癡呆。為維護劉×人身和財產權益不受侵犯,我申請法院宣告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我為其監護人。
經審查:畢×與劉×系夫妻,生有一子畢×1,劉×的父母均先于劉×死亡。審理中,畢×1作為劉×的代理人同意對劉×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并同意由畢×擔任劉×的監護人。本院委托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對劉×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2015年8月27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作出鑒定結論:被鑒定人劉×臨床診斷器質性智能損害(癡呆),受此影響,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應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畢×為劉×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王麗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譚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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