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門民初字第2930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門民初字第2930號
原告王×,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陶×,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與被告陶×離婚糾紛一案后,被告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住所地雖然是北京市門頭溝區,但其經常居住地是北京市豐臺區,該案應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王×的戶籍地是大興區,陶×的戶籍地是門頭溝區。王×曾于2014年8月訴至本院要求與陶×離婚,陶×在該案中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經審查后作出(2014)門民初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書,認定陶×自2012年1月始至2014年7月居住在北京市豐臺區,裁定該案移送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處理。王×于2015年6月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陶×離婚。陶×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提交了其從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居住在北京市豐臺區的證明及其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本院認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陶×的戶籍地是北京市門頭溝區,但截至王×起訴時,陶×已在北京市豐臺區連續居住達一年以上,故陶×的經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因此,王×對陶×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陶×的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陶×對管轄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田 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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