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446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大民初字第6446號
原告李×1,男,1977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李×2,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李×1與被告李×2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璨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1,被告李×2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1訴稱:我與李×2于2001年2月25日登記結婚,2003年1月1日生育一女李x3。我與李×2自2012年開始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我們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我起訴要求與李×2離婚,婚生女李佳苒由我自行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依法分擔。
被告李×2辯稱:我和李×1是經過互相了解后結婚的,我們的婚姻基礎較好,現我們有矛盾,但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李×1與李×2于1999年經人介紹相識,二人經相互了解后于2001年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1月1日生育一女李x3。二人婚后感情尚好,現雙方因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信息、戶口本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李×1與李×2經相互了解后自愿結婚,二人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現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雖發生了矛盾,但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夠和好的,因此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對李×1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劉 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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