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689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通民初字第10689號
原告祝×,男,1985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戴×,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永剛,天津盈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祝×與被告戴×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井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祝×,被告戴×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永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祝×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8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祝X1。雙方婚前感情薄弱,婚后不互相溝通,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起訴離婚,后原告撤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綜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祝X1由原告撫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戴×辯稱:不同意離婚。我和原告2010年8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個孩子,我對原告還有感情,原告雖然犯下了不可饒恕的錯誤,但是為了家庭的完整,為了孩子的成長,我方愿意再給原告一次機會。
經審理查明:祝×與戴×系經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10年8月28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2月8日生育一子祝X1。現祝×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戴×離婚。戴×表示雙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堅持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證明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感情靠雙方共同努力來維護。祝×與戴×系自主結婚,婚齡較長,且育有一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礎,雙方均應珍惜婚后建立起來的真摯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現矛盾與隔閡,要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強溝通與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祝×起訴要求離婚,但對雙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證據,戴×明確表示雙方尚有感情,不同意離婚,故雙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祝×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暫不予支持。希望雙方加強溝通,慎重處理婚姻中存在的問題,共創美滿幸福生活。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祝×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祝×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井 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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