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7400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7-8)
(2015)通民初字第07400號
原告王×1,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偉,河北達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2,男,1943年1月3日出生。
原告王×1與被告王×2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井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偉,被告王×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1訴稱:被告與賈X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兩個子女,即原告與王×3(2003年2月15日去世),賈X于1998年4月19日去世。王X3之夫劉X,二人育有一子劉X1。賈X生前留有遺囑,其名下財產由原告及原告姐姐王X3繼承。現王X3之夫劉X及其子劉X1現已放棄繼承賈X名下遺產,但被告卻霸占財產拒不分割。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要求對賈X的戒指進行分割;要求分割賈X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新建鄉盧莊50號院內房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2辯稱:原告起訴不符合事實,原告起訴要求繼承的戒指是沒有的,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曾經起訴過,通州區法院已經判決了,不同意該項請求。
經審理查明:王×2與賈X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兩個子女,即王×1與王X3。賈X于1998年4月19日去世,王X3于2003年2月15日去世。王X3與劉X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劉X1。
庭審中,王×1稱賈X生前有金戒指兩枚,未提供證據;王×2對此不予認可。王×1稱賈X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新建鄉盧莊50號院內原有北房四間、南房五間、東廂房一間、西廂房一間,要求予以分割繼承,王×1稱該房屋已經拆遷;王×2稱涉案房屋已經拆遷。
另查:2011年,王×2與王秀榮、王秀華簽訂《房屋宅基地買賣協議》,約定王×2將新建鄉盧莊50號院內房屋宅基地賣與王秀榮、王秀華。2014年,王×1將王×2、王秀榮、王秀華以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為由起訴至本院,后王×1撤訴。
經本院向劉X及劉X1詢問,其二人表示不參加訴訟,對于賈X的遺產放棄繼承,轉由王×1繼承。
上述事實,有證明信、宅基地買賣協議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義務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王×1稱其母賈X去世時留有金戒指兩枚,但未提供證據,故本院對其要求分割戒指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繼承的涉案房屋已被有關單位征用拆除,訴訟爭議之標的物已經滅失,王×1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另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涉案房屋經王×2賣與王秀榮、王秀華,本案涉及案外人,故王×1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井 龍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楊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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