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517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通民初字第19517號
原告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
被告劉×,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訴被告劉×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撤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負擔五十元(已交納),余一百元退還原告李×。
審判員 李士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羅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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