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7674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通民初字第17674號
原告李×1,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李×2,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1訴被告李×2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1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李×2的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1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原海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任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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