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666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通刑初字第66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靳×1,男,26歲(1988年8月28日出生),司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浩杰,北京提頓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5)5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靳×1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靳×1及其辯護人趙浩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10月間,被告人靳×1謊稱其親戚認識公安、法院人員,能夠幫助涉嫌犯詐騙罪的吳×1逃避或減輕刑事處罰,以收取辦事費為由,騙取吳×1母親孟×錢款共計人民幣9.5萬元,后將其中2.5萬元用于聘請律師,剩余7萬元予以占有(贓款已退還);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靳×1接通州分局刑偵支隊電話后到刑偵支隊接受調查。
被告人靳×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趙浩杰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靳×1無犯罪記錄,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孟×的陳述,證人吳×1、吳×2、靳×2、范×、賀×的證言,被告人靳×1的供述,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照片,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破案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轉賬憑單、刑事判決書、工作說明、賬戶交易明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靳×1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靳×1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靳×1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趙浩杰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靳×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靳×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趙智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段新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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