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249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3-26)
(2015)通刑初字第24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1,男,32歲(1982年10月15日出生)。2008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2014年8月15日,因使用偽造的摩托車牌照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3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5)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1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智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1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5年1月27日8時許,被告人王×1在通州區于家務鄉某售樓處大堂內,因言語不合與同事馬×(男,19歲)發生爭執,并用拳頭將馬×左眼打傷,致馬×左眼眶下壁骨折等傷;經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王×1經民警電話傳喚后自行到案。
在本案審理期間,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調解解決,即由被告人王×1賠償被害人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元(已執行清),被害人馬×對被告人王×1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馬×的陳述,證人陳×、時×、王×2、王×3的證言,被告人王×1的供述,現場檢測報告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視聽資料,“110”接警單、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診斷證明書、工作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戶籍查詢單、和解協議、撤案申請書、諒解書、收條、案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1法制觀念淡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1曾因違法犯罪行為被行政處罰或判處刑罰,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1當庭認罪、悔罪,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王×1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王×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王歡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海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