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491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平民初字第06491號
原告高×,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韋×,男,1972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訴被告韋×離婚糾紛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高×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李建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韓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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