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08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平民初字第3808號
原告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2(原告之子)。
被告張×,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1訴被告張×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王×1及法定代理人王×2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fèi)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負(fù)擔(dān)(已交納)。
審判長 毛蕾人民陪審員劉寶人民陪審員姜景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 姍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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