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558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甬慈刑初字第1558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農民。2014年3月4日因非法行醫被慈溪市衛生局罰款人民幣六千五百元,沒收藥械一箱;2014年5月27日因非法行醫被慈溪市衛生局罰款人民幣八千元,沒收藥械和廣告燈箱,F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醫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呂叢杰、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26日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慈溪市滸山街道西二環南路慈溪市滸山王某乙保健按摩店內,非法開展中醫診療活動,并于2014年3月4日、5月27日因非法行醫被慈溪市衛生局行政處罰二次。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保健按摩店內再次進行中醫診療活動時被慈溪市衛生局工作人員查獲,并被當場查扣氯化鈉注射液、針灸針、醫用酒精等藥械。
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慈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乙、茅某、沈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及處理決定書、醫院門診日志、慈溪市衛生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慈溪市衛生局證明、情況說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到案經過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徐 杰 豐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云云(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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