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6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8-19)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6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甲,男,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3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后在寧波市望春監獄服刑。現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解回。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師事務所律師,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勛文、被告人吳某甲及辯護人周榴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吳某甲及吳某德(另案處理)結伙在湖北省赤壁市亞龍灣大酒店房間內,以撲克牌“斗牛”的方式,招徠鮑某、賀某、龔某甲等人賭博,從中抽頭獲利人民幣3萬元以上。賭場中,田某、陳某(另案處理)等人放高利貸,鄧某(另案處理)等人從事服務性事務。期間,被告人吳某甲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5萬余元。
被告人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吳某德的供述、證人鄧某、陳某、鮑某、賀某、龔某甲、孔某、吳某乙、張某、龔某乙、田某、邱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及被告人吳某甲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甲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吳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周榴君請求對被告人吳某甲從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吳某甲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吳某甲違法所得的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倪 東 海
人民陪審員 梁 魯 紅
人民陪審員 陳 紅 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謝玲玲(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