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8-20)
(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6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農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抓獲,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居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27日到案,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楊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錫、被告人董某、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5日晚7時許,被告人董某、楊某伙同吳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將陳某約至慈溪市滸山街道烏山路圣巴里咖啡店內打牌,后利用監控牌、遙控器、耳塞等詐賭工具掌握牌面大小,以“牛哄哄”的賭博形式,騙得陳某人民幣18900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董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董某、楊某家屬已經賠償陳某經濟損失,被害人陳某對被告人董某、楊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楊某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孫某、胡某、周某、向某某、周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物證照片、諒解書、到案經過、抓獲經過及被告人董某、楊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董某、楊某的量刑幅度均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同時可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的手段,共同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已經退賠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依法對二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董某、楊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三、犯罪工具移動電話機三部及耳塞一只、撲克牌一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 益 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云云(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