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77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8-17)
(2015)甬慈刑初字第127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岑陽,無業。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馮劍鋒,浙江高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黃某。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抓獲,同月22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文彪,浙江海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岑陽、黃某、呂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津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岑陽及其辯護人馮劍鋒、被告人黃某、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文彪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被告人岑陽、黃某與田某莉、單某建(另案處理)等人合股,在寧波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開設了金鯊游戲廳,在該廳內放置了6臺大型游戲機組織賭博活動,其中被告人岑陽占股25%,被告人黃某占股12%。被告人呂某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獲取每月人民幣6千元的工資。吳某蘭(另案處理)負責收銀,侯某元(另案處理)負責機器維修。在經營期間,該游戲廳共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余元。2015年1月21日,該游戲廳被查獲,公安機關查獲上述6臺電子游戲機。經鑒定,上述6臺電子游戲設備共有44個具備獨立操作功能的機位,均具有賭博功能。
到案后,被告人岑陽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于2015年4月15日主動至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岑陽、黃某、呂某伙同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岑陽系主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黃某主犯,且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呂某系從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岑陽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馮劍鋒辯護,第一,被告人岑陽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屬坦白;第二,被告人岑陽系初犯,沒有犯罪前科,參與開設賭場的時間較短,且未參與日常活動,到案后悔罪態度較好,故對社會危害較小。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岑陽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呂某辯解,其只認識股東岑陽、黃某,不知道有其他股東。平時,其給店里買買飯,晚上店關門后在店里睡睡覺,還有是朋友叫其去簽租房合同,其簽了一下。
辯護人文彪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無異議,其辯護,第一,被告人呂某系從犯;第二,被告人呂某系初犯,無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坏谌桓嫒藚文郴谧飸B度誠懇。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呂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岑陽、黃某伙同田某莉、單某建(另案處理)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合股在寧波市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開設“金鯊”游戲廳,在游戲廳內放置6臺大型游戲機,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其中被告人岑陽占股25%,被告人黃某占股12%;被告人呂某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吳某蘭(另案處理)負責收銀,侯某元(另案處理)負責機器維修。2015年1月21日,公安民警查獲該游戲廳,并扣押了6臺電子游戲機及賭資人民幣5084元。經鑒定,上述扣押的6臺電子游戲機均具有賭博功能。游戲廳在經營期間,共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岑陽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左右,被告人黃某非法獲利人民幣5千元左右,被告人呂某非法獲利人民幣6千元。
被告人岑陽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于2015年4月15日主動至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岑陽的供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供認:2014年11月初,其和單某建、田某莉、黃某商量開設一家賭博游戲廳,由單某建、田某莉以提供6臺賭博機的形式參股,占游戲廳40%的股份,其和黃某以出資租房和裝潢的方式參股,占37%的股份,其占25%的股份,黃某占12%的股份,還有3%的股份分給以前在大象游戲廳上班的服務員“老唐”,最后剩下的20%由單某建拿去跑關系。呂某負責游戲廳的日常管理事務,吳某蘭負責收銀,就是現金和游戲點卡的對換,侯某元負責賭博機的維修,田某莉負責財務,單某建負責幕后操縱,跑關系。平時,其和黃某經常去查看游戲廳的營業情況,有時也給游戲廳內的工作人員送點飯菜。當游戲廳賠付的錢不夠時,其就到田某莉那里拿預備金到游戲廳賠付給客人。游戲廳2014年11月20幾號開業,到2015年1月21日,單某建打電話給其,說其等人開的游戲廳被派出所查獲。這段時間,扣除人員工資和吃飯開銷,一共獲利4萬至5萬元。其和黃某分到了賭客(朋友)的欠帳,大概1.5萬元,其分到1萬元,黃某分到5千元。
2.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供認:其和岑陽、單總等人在杭州灣新區開了一家“金鯊”游戲廳,股東有其、岑陽、單總、寧波大姐和一個不知名的人,岑陽占股25%,其占股12%,不知名的人占股3%,單總占股40%,單總與寧波大姐如何分配的,其不清楚,剩下的20%由單總拿去跑關系。其和岑陽以租用游戲廳用房并裝修的形式入股,單總他們以提供6臺賭博游戲機的形式入股。股份分配好后,其和岑陽、呂某一起去租游戲廳用房,并由呂某出面簽的租房合同,房租是其和岑陽付的。2014年11月20多號游戲廳開業,開業后經營情況不是很好。到2015年1月21日,游戲廳被派出所查獲。呂某負責游戲廳的日常管理和運營、后勤保障、夜晚值班看護等,侯師傅負責機器維修,吳某蘭負責收銀,單總負責幕后操縱和跑關系,寧波大姐負責發放工資等,也就是管經濟。游戲廳賠付金不夠的時候跟岑陽聯系,其具體不太管事的,偶爾和岑陽一起去游戲廳看看經營情況。占股3%的那個人具體負責什么,其不清楚,也沒見過他。游戲廳一共贏利4至5萬元,其和岑陽分到了1.5萬元,都是賭客的欠帳,單總他們拿了到2至3萬元的現金。
3.被告人呂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供認:“金鯊”游戲廳于2014年11月20幾號開業。游戲廳有6臺賭博機、三個工作人員。其是通過“大奎”介紹去游戲廳上班的,負責打掃衛生、管吃和在游戲廳打烊后的值夜。“蘭蘭”負責收銀,也就是把現金充值到游戲卡上、游戲卡上的分值兌換成現金;“侯師傅”負責機器維修和更換,其負責的工作最多。其每月工資6000元,沒有提成。游戲廳的房子是“阿洋”(指被告人岑陽)和一個姓黃的慈溪男子帶其去跟房東談的,房租是他們兩個人付的,合同是其出面簽的!鞍⒀蟆眮磉^游戲廳六七次,姓黃的也跟來!鞍⒀蟆睉撌怯螒驈d的老板或者有股份的。其一共拿了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6000元。
4.同案犯侯某元的供述,供認:2014年8月,其通過朋友介紹到杭州灣新區“大象”游戲廳上班,后因“大象”游戲廳生意不好,老板把“大象”游戲廳改名為“金鯊”游戲廳,并把“大象”游戲廳從原來的地方搬到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游戲廳有6臺游戲機,老板是誰其不確定,但游戲廳除了機器維修和收銀外都是“阿寶”(指被告人呂某)在負責,其負責機器維修,“蘭蘭”收銀。其的工資有時是寧波老板娘付的,有時是“阿寶”給其的。慈溪口音的“阿洋”在游戲廳里應該有股份。其在金鯊游戲廳共上了二個月的班,拿了6800元工資。
5.同案犯吳某蘭的供述,供認:“金鯊”游戲廳位于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2014年11月25日開始營業,2015年1月21日被查獲,游戲廳有6臺游戲機。其是通過“阿洋”介紹在該游戲廳上班的,負責收銀;“大寶”(指被告人呂某)是這家游戲廳的負責人,除了機器維修和收銀外的其他事情都負責;“侯師傅”是機器維修師傅。其的工資是“大寶”跟其談的,其總共拿了4000元的工資和獎金,是一個40多歲的女人付給其的。其在游戲廳工作期間,“阿洋”來過四五次,每次看一會兒就走,偶爾也到收銀臺看一下記帳單。
6.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31日,其將位于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的商鋪租給了三個男子,跟其聯系的是姓黃的慈溪人,付租金的也是一個慈溪口音的男子,簽合同的是一個叫呂某的黑龍江人。
7.證人李某、位繼承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1日下午,其二人到杭州灣新區世紀城“金鯊”游戲廳玩,里面有六臺游戲機,有三名管理人員,一女二男,其二人充值了游戲卡,玩了20多分鐘,警察就來了。
8.證人夏某的證言,證明:其經常去杭州灣世紀城羅源路那家“金鯊”游戲廳賭博,里面有六臺賭博游戲機,有三個人管店,一個收銀員是女的,負責收錢退錢,一個看店的,什么都管,其聽到人家叫他“阿寶”,還有一個維修機器的。
9.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岑陽、黃某、呂某及其同案犯之間的相互指認情況;證人徐某指認被告人黃某。
10.商業租賃合同,證明:被告人呂某向證人徐某租用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27號商鋪的事實。
11.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岑陽通過微信向吳某蘭了解游戲廳的經營情況。
12.檢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2015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對位于杭州灣新區世紀城羅源路58弄26號的“金鯊”游戲廳進行檢查,并扣押了大型電子游戲機六臺、充卡機一臺、記帳單三張、賭資人民幣5084元。
13.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證明:扣押的六臺電子游戲機均具有賭博功能。
14.抓獲經過、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岑陽、呂某被抓獲的經過情況及被告人黃某的投案自首情況。
15.被告人岑陽、黃某、呂某的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人岑陽、黃某、呂某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岑陽、黃某、呂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經查,多名在案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能相互印證,證實起訴書指控的“金鯊”游戲廳至少有四名股東,且被告人呂某負責該游戲廳的日常管理事務。故被告人呂某否認游戲廳有其他股東及自己非游戲廳管理人員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岑陽、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辯護人文彪請求對被告人呂某從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岑陽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馮劍鋒請求對被告人岑陽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根據被告人岑陽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馮劍鋒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的賭博游戲機、充卡機及賭資,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岑陽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黃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岑陽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黃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呂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供犯罪所用的賭博游戲機六臺、充卡機一臺、賭資人民幣五千零八十四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 金 藕
人民陪審員 楊 法 弟
人民陪審員 褚 忠 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胡嘉婷(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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