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8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7-22)
(2015)甬慈刑初字第128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農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瞿某,農民。2007年9月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農民。2014年8月因毆打他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瞿某、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賀剛飛、被告人余某、瞿某、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余某、瞿某夫婦與孔某、程某夫婦系住在慈溪市逍林鎮新園村橫新塘路88弄5號出租房的鄰居。2015年1月18日9時許,被告人余某在租房內因使用公用衛生間一事,與程某發生糾紛。后被告人余某因懷疑程某打電話糾集他人,遂電話聯系其丈夫被告人瞿某,被告人瞿某隨即聯系被告人徐某等人到其租房。當日12時許,被告人余某、瞿某、徐某見孔某、程某夫婦回到租房,為教訓對方,遂對孔某、程某拳打腳踢,并逼迫程某下跪。經法醫學鑒定,孔某外傷致眼部挫傷,此傷構成輕微傷;頸部劃傷長度5厘米以上,此傷構成輕微傷;程某外傷致體表挫傷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此傷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余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實。2015年3月3日,被告人瞿某至慈溪市公安局逍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方已賠償孔某、程某經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瞿某、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孔某、程某的陳述、證人萬某、許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病歷資料復印件、通話詳單、收條、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余某、瞿某、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瞿某、徐某共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瞿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瞿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魏 燕 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施燕君(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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