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90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7-20)
(2015)甬慈刑初字第129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15日到案,同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于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15日到案,同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5)1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姚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鄭軍強、被告人胡某、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15日期間,被告人胡某、姚某在租賃的慈溪市滸山街道金山新村*號樓*室架空層及其里面的架空層走道內,擺放2張自動麻將桌,供附近居民周某、楊某、張某等人以“沖擊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2015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點當場查獲被告人胡某、姚某及賭博人員陳某、周某、俞某、徐某、張某、樊某、劉某、楊某(均已行政處罰)等人,并查扣抽頭現金人民幣306元、麻將牌四副等物及賭資人民幣445元(已由公安機關收繳)。期間,被告人胡某、姚某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9000余元。
被告人胡某、姚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胡某、姚某已向本院預交違法所得等款項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周某、俞某、徐某、張某、樊某、劉某、楊某、高某甲、高某乙、余某、陸某的證言、暫存款票據、租房協議、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據保全清單、案件相關照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胡某、姚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姚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姚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胡某、姚某的共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姚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胡某、姚某的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九千元(含公安民警現場查扣的抽頭現金人民幣三百零六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犯罪工具麻將牌四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謝玲玲(代)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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