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35號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35號
原告:阮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阮某訴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阮某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也未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劉 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王瑤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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