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溫泰刑初字第120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5-6-11)
(2015)溫泰刑初字第12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季某甲,無業(yè)。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5)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某甲犯賭博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慧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季某甲以收受“六合彩”的形式,在泰順縣雅陽鎮(zhèn)接受季某甲、季某乙、楊某某等人的投注5期以上,收受投注額2萬元以上,并將收受投注額交給上家季某乙(已判刑)。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季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季某甲收受“六合彩”期間,獲利至少達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季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季某甲、季某乙等人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等有關情況說明;被告人季某甲及相關人員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季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以“六合彩”的形式,多次收取他人投注,且收受投注額累計達2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季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審前調(diào)查評估適于實行社區(qū)矯正,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季某甲犯罪期間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根據(jù)被告人季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日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二、追繳被告人季某甲犯罪期間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董夫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 黃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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