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204號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普刑初字第12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學文化,原系某某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會計;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普陀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翼飛,上海市聚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訴刑訴[2015]1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金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翼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擔任被害單位某某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采用偽造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普陀分局文件、虛構申領、銷毀、加急制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業(yè)務需收取費用及虛高涉稅業(yè)務金額等方法,向公司申請付款,并劃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先后侵占公司錢款共計人民幣324100元。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陸某某的證言,某某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從業(yè)人員備案名冊、勞動合同、崗位職責,電子郵件,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記賬憑證、上海暢購企業(yè)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發(fā)票、民生銀行對賬單,上海合相安致賬務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發(fā)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普陀區(qū)分局的印章以及情況說明,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某某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條以及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財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屬代為退賠了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可對被告人李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適用緩刑予以考驗。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李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可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亦可采納。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慧琴
審 判 員 周衛(wèi)國
人民陪審員 戴可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滕鎮(zhèn)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