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蘭刑初字第403號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金蘭刑初字第403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裘某,農民。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被告人錢某,無業。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姜國根,浙江丹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蘭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刑訴(2015)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裘某、錢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蘭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勇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裘某、被告人錢某及其辯護人姜國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裘某、錢某共謀開設賭場,被告人裘某負責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被告人錢某負責提供場所、召集參賭人員及抽取頭錢等。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裘某、錢某先后在蘭溪市云山街道今朝大酒店、蘭溪市經濟開發區榮圖賓館、蘭溪市諸葛鎮臥龍山莊等地開設賭場,提供場所供江某、章某、趙杰、童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裘某陸續提供賭資累計達39萬元,由被告人錢某在賭博場所借給參賭人員,再由參賭人員章某、趙杰、童某等人寫下出借人處空白的借據交給被告人錢某,至案發時止被告人錢某處六張借據總計金額達73萬元。
上述事實,兩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人童某、章某、江某的證言,戶籍查詢資料、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借據六張、手機短信照片,蘭溪市公安局搜查筆錄及照片,以及兩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裘某、錢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并從中抽頭漁利,提供賭資累計達39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裘某、錢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裘某、錢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姜國根提出對被告人錢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風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錢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嚴宏庭
人民陪審員 唐與堯
人民陪審員 吳國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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