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蘭刑初字第265號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2015-6-5)
(2015)金蘭刑初字第26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無業(yè)。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辯護人陳根藏,浙江夢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訴刑訴(2015)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蘭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童正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及辯護人陳根藏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鄭某駕駛浙G×××××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浦蘭線自蘭溪市梅江鎮(zhèn)墩頭村往蘭溪市區(qū)方向行駛,途徑蘭溪市梅江鎮(zhèn)何宅村路口路段時,與橫穿馬路的行人于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損及被害人于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24日死亡。在該事故中,被告人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鄭某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如實向交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于某近親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駕駛的浙G×××××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投保賠償限額為5萬元、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現(xiàn)被告人鄭某已支付部分賠償費用。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被告人鄭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蔣某的證言,接警單、到案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關于撤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決定書、蘭溪市公安局自首、立功證明文書、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車輛技術檢驗機構、人員資格材料、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交通事故喪葬事宜會議記錄、交通事故公開認定會議記錄、委托書、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通知書、戶口本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信息、保險材料、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門診病歷、蘭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浙江省蘭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補充勘查筆錄,以及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鄭某主動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且如實向交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健
人民陪審員 馮美琴
人民陪審員 毛如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楊 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