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1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10-29)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19號
原告沈XX。
委托代理人凌XX。
委托代理人黃XX。
被告周XX。
原告沈XX訴被告周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凌XX、黃XX,被告周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XX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識戀愛,同年8月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脾氣不合,婚后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雙方工作和生活不在一處,長期分居,夫妻感情淡薄。2014年1月起至今被告未到原告住處看望過原告。另被告隱瞞婚前切除一側卵巢的情況,婚后又不積極治療。原告認為被告不愿意生育,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周XX辯稱,原告陳述的內容不符合事實,婚后被告與原告一直積極就醫治療,2014年初因被告到浦東工作,所以被告搬離了共同借住的閔行房屋,但原、被告兩邊輪流居住。2014年7月閔行房屋租賃期滿,原告回其父母處居住后,原告也時常到被告處共同生活。對原告提出離婚,被告感到很意外。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識戀愛,同年8月登記結婚。婚初,夫妻關系尚可。2014年初被告因到浦東工作搬離共同居住的房屋后,夫妻關系不睦。2015年8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及本案的庭審記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尚可。近來因工作關系被告搬離共同借住的房屋,對此原告應予體諒。只要原、被告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積極溝通并配合就醫治療,雙方的矛盾完全能夠妥善解決。現原告一味要求與被告離婚,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沈XX要求與被告周XX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沈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杜向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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