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116號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月刑初字第116號
公訴機關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8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監視居住。2015年7月28日,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執行逮捕。本院于同年8月26日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X甲,男,1985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機甌海分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于甌海區看守所,2014年8月11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8月6日,本院決定逮捕,當日由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執行逮捕。本院于同年8月31日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X乙,男,1978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2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X丙,男,1981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2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X丁,男,1983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F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審。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鷹月檢公訴刑訴(2015)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XX、劉X甲、劉X乙、劉X丙、劉X丁犯強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小俊出庭支持訴訟,被告人黃XX、劉X甲、劉X乙、劉X丙、劉X丁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4年6月,被告人黃XX、劉X甲、劉X乙、劉X丙、劉X丁在鷹潭市月湖區心家泊小區組成“沙霸”,通過言語威脅民工、業主和裝修公司人員以及攔截送料車輛等方式,多次迫使業主和裝修公司購買由其提供的沙子、水泥、磚塊等裝修材料并接受由其提供的搬運服務,強迫交易的數額合計人民幣10余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XX、劉X甲、劉X乙、劉X丙、劉X丁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黃XX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實施犯罪,具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節。
被告人黃XX辯解稱,他認為他并沒有使用言語威脅民工、業主,看到民工幫業主拉裝修材料進入心家泊時,就是說心家泊以前是政府征收了他們朱埠劉家的地,叫民工最好不要幫業主拉材料,并不屬于言語威脅;強迫交易的數額沒有10余萬元,就幾千元錢。
被告人劉X甲辯解稱,他沒有威脅業主,且交易的金額沒有10余萬元,公安機關扣押的記賬本上登記的業主大部分都是自己主動打電話聯系他們,業主都是自愿購買他們的裝修材料的,他們賣的價格比市場上還要便宜,可能就只有6戶業主不是自愿購買的。
被告人劉X乙當庭辯解稱,他并沒有威脅任何民工、業主,看到民工幫業主拉裝修材料進入心家泊時,他就是和民工、業主聊天,問業主在哪購買裝修材料劃得來,并不屬于言語威脅;還有就是交易金額肯定沒有10余萬元。庭后被告人劉X乙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
被告人劉X丙辯解稱,強迫交易的數額沒有10余萬元,其他的沒有意見。
被告人劉X丁辯解稱,強迫交易的數額沒有10余萬元,其他的沒有意見。
經審理查明:
2012年底至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劉X甲、劉X乙、劉X丙、劉X丁四人合伙在本市月湖區心家泊小區門口經營沙子、水泥、磚頭等裝修材料生意,并雇傭了被告人黃XX。劉X甲等人在心家泊小區的保安亭旁樹立了廣告牌,上面標注了沙子、水泥、磚頭三種建材的價格,并留有聯系業務的電話號碼。劉X甲負責接聽電話承接各種業務,承接到業務后,他們共同將上述裝修材料運進小區,再由他們自己和搬運工將材料搬進業主家中。2013年5、6月份之后,黃XX也入伙,并負責承接業務、管理賬目及搬運工。在五人經營生意期間,因發現生意不好,并看到有其他的民工將裝修材料運進心家泊小區內,五人遂決定通過語言上叫民工不要再往心家泊小區拉材料的方式,阻止民工幫小區業主或者裝修公司運材料,多次迫使業主和裝修公司購買由其提供的沙子、水泥、磚頭等裝修材料并接受由其提供的搬運服務。截止2014年6月份,五被告人與心家泊小區業主的交易金額合計人民幣10余萬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明:
1、被告人黃XX的供述,證明2012年11、12月份,他答應跟劉X乙、劉X甲、劉X丙、劉X丁在月湖區心家泊小區做事,他是打工的,工資按盈利情況確定。劉X甲等人在心家泊小區的保安亭樹立廣告牌,上面標注了沙子、磚頭、水泥三種建材的價格,廣告牌上也有1560701XXXX的電話號碼,電話由劉X甲負責接聽承接各種業務,他們接到業主電話后,就用劉X甲等四人共同購買的三輪摩托車將三種建材拉進心家泊小區,再由搬運工搬到業主家中,這段期間是劉X丙負責賬目,一直到2013年5月份,他們5人覺得沒賺到錢,還看到別的三輪摩托車也往小區內拉建材,于是5人商議如果看到別的人拉建材進小區就警告民工不要拉,因為他們覺得心家泊小區是政府征用了朱埠劉家的地而建起來的,這里的活都應該由他們來做。后來,拉建材進小區的民工也很少了,他們生意也變好了,原先劉X甲用的手機號碼為1560701XXXX的手機也給他做,劉X丙負責的賬目也給他做,劉X甲用其農用車拉沙子,其他人就偶爾來看下賬目,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2014年6月。他們從來沒有威脅過心家泊的業主,就是用言語警告幫業主運材料的民工。2012年11、12月份到2013年5月,他連工資都沒有拿到,2013年5月到2014年6月,每個人每月分得2000元左右,他共分得2萬余元。
2、被告人劉X甲的供述,證明2012年12月份,他因為有輛四輪農用車可以拉沙子,就與劉X乙、劉X丙、劉X丁合伙賣建材,當時黃XX是幫他們做事,一個月3000元的工資。他們在心家泊小區門口的保安亭旁放了廣告牌,牌子上寫了沙子、水泥和磚頭的價格,并留了1560701XXXX的手機號碼,當時這個手機號碼是他用,他負責接聽手機和談業務。他和業主談好價錢后,就由其他人用一起購買的三輪摩托車將建材拉到業主家,當時劉X丙負責管賬,賺的錢由他們四人平分。他在外面拉沙子的時候,看到別的人拉建材進小區,他們就會警告那些拉建材的民工,不要再拉建材進小區,而且他們五人還在心家泊小區門口守過差不多兩個月,看到沒什么人再拉建材進小區,他們就沒有守了。到2013年3月份,他們因為經營不善,沒有賺到錢,就商量五人合伙,每人占20%的股份,雇人搬建材,同時將1560701XXXX的手機號碼給黃XX用,讓黃XX負責聯系業務、管賬、管理民工及結賬,他則負責將建材拉到小區門口,其他三人基本上不管事,這種狀況一直經營到2014年6月。他們從來沒有威脅過業主,就是口頭警告拉建材進小區的民工,因為心家泊是征用朱埠劉家的地而建起來的小區,這個小區的生意應該由他們劉家的人來做。生意好的時候可以賺三萬余元,不好的時候就一萬多,但是這個包括搬運工的工錢。
3、被告人劉X乙的供述,證明2013年12月份,劉X甲打電話告訴他,要不要一起在心家泊小區內出售并搬運沙子、水泥、磚頭,他一聽就知道劉X甲說的生意就是想壟斷心家泊小區的沙子、水泥、磚頭等裝修材料的出售及搬運生意,他答應了。于是他和劉X甲、劉X丙、劉X丁四人合伙在心家泊小區承接上述三種建材的出售及搬運生意,他還找了黃XX幫他們做事。他們在心家泊小區保安亭旁張貼了廣告牌,上面寫了出售沙子、水泥、磚頭的價位,并留了1560701XXXX的手機號碼,這個手機號碼是劉X甲用。劉X甲負責接聽電話承接業務,并負責購買、用農用車運送建材到小區門口及記賬,其余四人負責將建材搬運到業主家。他們為了能夠多做點生意,就會在小區門口守著,看到其他人拉建材進小區,就會口頭警告拉建材的民工,說心家泊小區原先是朱埠劉家的地,這里的生意應該由他們來做,讓那些民工以后不要再往小區里拉建材了,一般警告過一次以后,那些民工就不會再送了。他們守了一個多月以后就沒有人再往小區內拉建材了。到了2014年3月,黃XX也加入了他們,1560701XXXX的手機號碼給黃XX用,由黃XX負責聯系業務和管理賬目,并且雇傭了幾個搬運工做事。劉X甲負責用農用車將建材拉到心家泊小區門口,然后由黃XX帶領幾個搬運工,將建材搬運到業主家,他和劉X丙、劉X丁基本上不管事,賺了錢五人平分。他們從來沒有威脅過業主,就是口頭警告那些拉材料進小區的民工。他當庭辯解稱,并沒有用言語威脅民工和業主,就是每次看到拉材料進小區的民工,就和民工好好說,在民工將業主叫出來后,讓業主自己考慮在外面買和在他們手上買,哪個劃得來,并不屬于強迫交易。
4、被告人劉X丙的供述,證明2012年年底,他和劉X甲、劉X乙、劉X丁、黃XX5個人開始在心家泊小區內做沙子、水泥、磚頭三種建材的生意。他們為了招攬生意,于是在小區門口樹立了一個廣告牌,廣告牌上面標明了沙子、水泥、磚頭三種建材的價格,并留了1560701XXXX的手機號碼,這個手機號碼是劉X甲在用。當時他負責管理賬目,劉X甲則負責接聽電話聯系業務,并用其農用車將三種建材拉到小區門口,他們還雇了幾個搬運工搬運建材到業主家,直到2013年5、6月份,他們5個人每人就分到了1000元左右。由于生意不好,他們就商量不讓外面運送沙子、水泥、磚頭的車子進心家泊小區內,如果有人要拉進來,就會警告拉建材的人,說心家泊小區是朱埠劉家的地盤,他們是朱埠劉家的人,小區里的沙子、水泥、磚頭的生意必須由他們來做,如果以后還敢運送材料,就對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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