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刑初字第276號
——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泰山刑初字第276號
公訴機關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個體。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侯翔天,山東東岳泰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泰山檢公刑訴(2015)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沈利平,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候翔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泰安市泰山區洼子街西首開設金皇冠動漫城,提供釣魚機等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4臺(32機位),并以現金作為獎品組織賭博活動。公安機關于2015年2月3日將王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人段某、韓某、秦某的證言,檢查筆錄、鑒定意見、泰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受案、立案材料、抓獲證明、工作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設置賭博機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開設賭場的時間較短,造成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并且在庭審過程中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認罪悔罪表現等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戚桂亮
人民陪審員 崔啟利
人民陪審員 王大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邢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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