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371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岱民初字第2371號
原告馮某。
委托代理人查仲巖,泰安岱岳天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
本院在審理上列原、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馮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康慶強
審 判 員 孫見見
人民陪審員 王佑元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杜妹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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