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719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5-7-24)
(2015)岱民初字第1719號
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楊玉清,山東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侯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侯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侯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擔。
審 判 長 劉 勇
審 判 員 杜敏芝
人民陪審員 戶平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姚繼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