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73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7-17)
(2015)新刑初字第273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9月2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超,山東眾成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彥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魯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33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泰市東都鎮華恒社區路段,與行人魏某甲、郭某甲發生相撞,致被害人魏某甲(歿年47周歲)肝臟破裂死亡,郭某甲受傷。王某甲駕車逃逸,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9月25日,王某甲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魏某甲親屬達成76萬元的賠償協議,并與被害人郭某甲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魏某甲親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由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郭某甲陳述;證人李甲、張某甲、郭乙、李某乙等人證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駕駛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新泰市公安局出具122接警單、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尸檢照片及尸體檢驗報告;被害人魏某甲死亡醫學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調解協議積及諒解書;新泰市東都鎮尚陵村村委會證明;被害人親屬戶籍信息及家庭情況證明;案件偵破經過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駕車逃逸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自首情節,可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白彥平
代理審判員 王洪鳳
人民陪審員 張明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雯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