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61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新刑初字第261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尹成剛,山東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5年3月4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9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F(xiàn)羈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訴訟代理人翟來慶、曹申亭,新泰樓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彥彥、馮晨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尹成剛,被告人梁某某及其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翟來慶、曹申亭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因喬某某在其出國務工期間與其妻子孔某某關系曖昧而懷恨在心。2015年2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梁某某與喬某某在新泰市樓德鎮(zhèn)西柴城村西廣場附近相遇后,將喬某某左面部打傷。經(jīng)鑒定,喬某某左眼眶內(nèi)側(cè)壁合并眶下壁骨折為輕傷一級;面部軟組織裂傷為輕微傷。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喬某某的陳述;證人孔某某等人的證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建議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量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訴稱: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賠償其醫(yī)療費2325.37元、誤工費14771.7元、鑒定費300元、照相費40元、交通費2000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89437.07元。
被告人梁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同意賠償被害人的合理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與被害人喬某某均為新泰市樓德鎮(zhèn)西柴城村村民。在梁某某出國務工期間,梁某某之妻孔某某與喬某某關系曖昧,梁某某回村發(fā)現(xiàn)后對喬某某懷恨在心。2015年2月15日16時許,梁某某與喬某某在本村村西廣場附近相遇并發(fā)生爭執(zhí),梁某某用拳擊中喬某某面部,并隨手從地上撿起一碎瓦片拍向喬某某左面部,致喬某某左眼眶內(nèi)側(cè)璧合并眶下壁骨折為輕傷一級;面部軟組織裂傷為輕微傷。2015年2月28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3月4日,梁某某主動投案,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
2325.37元、誤工費14771.7元、鑒定費300元、照相費40元、交通費600元,共計18037.0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喬某某的陳述,證人孔某某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工作說明,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門診病歷,診斷書,門診收費票據(jù),工資計算清單,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鑒定票據(jù)一份,照相費單據(jù),交通費單據(jù)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請求的醫(yī)療費2325.37元、鑒定費300元、照片費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新泰市人民醫(yī)院三份診斷書證明原告人休息時間共三個月;工資計算清單及銀行流水明細證明原告人受傷前三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923.9元,誤工費認定為14771.7元。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600元。以上損失共計18037.07元。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三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二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醫(yī)療費2325.37元、誤工費14771.7元、鑒定費300元、照相費40元、交通費600元,以上損失共計18037.07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衍霞
代理審判員 王洪鳳
人民審判員 闞兆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邢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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